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量: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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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项目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7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202号)。
二、政策要点
1.主管部门。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支持范围。(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3.程序要求。拟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申报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重点包括:(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2)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3)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5)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6)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7)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8)对计划新开工项目,要重点审核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对在建项目,要重点审核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9)组织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4.要件要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及职能分工红头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绩效指标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地方自筹部分)、前期工作(可选,立项、节能、维稳、环保、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水资水保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纳入地方规划证明、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承诺函等。
5.进度要求。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6.支持方式。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7.支持比例。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8.变更要求。本专项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继而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地方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并开展调度。
9.地方自筹。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0.一票否决。(1)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2)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3)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4)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6)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11.数据报送。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12.监督管理。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专项审计、督导整改等。
13.对标案例。
14.绩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