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商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内蒙古电子商务促进会,英文译名:InnerMongoliaElectronicCommercePromotionAssociation,缩写为“IME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促进内蒙古电子商务发展为中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内蒙古电子商务交流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完善本土电子商务政策环境,加快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化开发和研究,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推进内蒙古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工业园区内蒙古电商大厦9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围绕国内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情况开展研讨学习,缩小我区电商企业与发达地区电商企业之间的差距,以企业发展带动行业发展;

(二)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

(三)不定期举办与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论坛、展会、游学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培训活动,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五)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开展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的联谊活动;

(七)在企业与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物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电子商务配套服务机构之间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会员企业建立各项优质第三方服务的资源通道,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八)开展电子商务产业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电商政策解读、企业咨询、创业指导等活动。

(九)开展电子商务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的设计、开发、运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历史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战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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