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中央预算内重大项目谋划精简政策解读方案—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量: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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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粮食和储备局《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7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第二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200号)。

二、政策要点

1.主管部门。内蒙古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

2.支持范围。(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3)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3.程序要求。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粮食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审核项目真实性、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资金合理性等,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

(2)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3)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4)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70%;

(5)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

(6)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4.要件要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及职能分工红头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绩效指标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地方自筹部分)、前期工作(可选,立项、节能、维稳、环保、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水资水保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纳入地方规划证明、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承诺函等。

5.进度要求。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6.支持方式。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7.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算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8.变更要求。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企业项目应及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需调整到其他专项,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对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进行更新更正。

9.地方自筹。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0.一票否决。(1)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2)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3)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4)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6)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11.数据报送。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12.监督管理。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专项审计、督导整改等。

13.对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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