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4 浏览量: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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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6月29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合理流动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
人力资源市场是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基础和支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准则,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有效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主要内容,以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面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宣讲和政策解读,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者运用法规做好安全防范、进行自我维权的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
(一)简化优化行政许可。认真落实《规定》关于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准确把握职业中介活动业务范围、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类型,不得增加或附加许可条件及材料。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全面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申请许可方式,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明晰设立分支机构所提交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在收到书面报告后为服务机构规范出具相关收据。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辖区变更住所的,迁入地与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信息互通、材料交接等工作。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按照《规定》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备案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指导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进行行政备案。统一行政备案的业务范围、基本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备案事项内容,通过服务窗口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载明具体内容且规范清晰的备案凭证。坚决清查和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等问题,严禁擅自增设行政备案事项或相关条件。
(三)深入推进便民服务。梳理掌握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及开展服务活动状况,建立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为规范实施许可备案、增强便民服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对于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并逐步拓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申请材料的范围。广泛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更好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依法公开申请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切实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招聘服务管理。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完备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和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权责一致,依法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支持其依法通过校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暂停或终止为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服务,并履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并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最小范围收集必要个人信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定期自查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泄露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安全隐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稳妥处置确需向境外提供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
(六)全面规范服务活动。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举办招聘会、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有关规定,提升合规经营、规范服务水平。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收费,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杜绝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重点关注和及时整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或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等行为,营造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行风。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服务台账制度,按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待查。
四、坚持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有机结合
(七)创新日常监管方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逐步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管理、智慧管理等新型监管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强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畅通对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予以处置,依法实施撤销或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紧盯重点领域、关键节点,依法打击非法职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综合监管合力。根据“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协作。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区域外从事违法活动、出现争议情形时管辖权的具体划分,并明晰直接管辖和指定管辖情形,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主动增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监管信息共享互通,加大案件联合处置力度。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确定工作权责划分,避免出现监管空档,切实提升管理工作效能。
(九)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入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活力。注重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做强做优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或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就业服务、人才引进等业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树立推广诚信服务典型,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研制宣贯力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持续扩大规模、增强服务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聚焦保障劳动者权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服务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全面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运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构建日常管理信息化、政务服务便利化、监管发展一体化格局。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引导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强化底线思维,防范化解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招聘会安全等方面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认真总结《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反映有关问题及建议,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