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量: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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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21〕422号)、《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财预〔2022〕1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9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202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37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第二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333号)。
二、政策要点
1.主管部门。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支持范围。本专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系统治理、突出问题整治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
3.程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申报。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储备库,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4.要件要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及职能分工红头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绩效指标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地方自筹部分)、前期工作(可选,立项、节能、维稳、环保、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水资水保等、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纳入地方规划证明、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承诺函等。
5.进度要求。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6.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目。
7.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西部(含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不超过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80%予以补助。
8.变更要求。本专项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继而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地方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并开展调度。
9.地方自筹。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0.一票否决。(1)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2)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3)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4)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6)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7)本专项应坚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新增和扩大产能项目不予支持。
11.数据报送。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12.监督管理。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专项审计、督导整改等。
13.对标案例。
14.绩效指标。
中央基建投资绩效目标汇总表
(2022年度)
中央基建投资绩效目标汇总表
(2022年度)